自来水水质须按时公布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9-07
4月5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城市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发布制度。
通知要求,建立完善水质信息发布及备案制度。地级以上城市自2016年4月起、其他市(县)、县(市)自2018年起,建立完善相关信息月、季、年发布及主管部门备案制度。组织相关检测与评估公开检测结果。各相关城市需组织城市水单位或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本城市内各供水厂出水及末梢水水质进行检测和评估,并务必于规定日期前将相关城市供水水质情况信息通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网站、企业网络平台或其他可利用的公开网络向社会公开。
各相关城市每月度28日前公布上一月度末梢水(城市供水企业管理范围内的最末端出水)中的浑浊度、色度、PH值、臭和味、消毒剂余量5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月度公布一次;各相关城市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8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出厂水中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季度公布一次;各相关城市每年1月28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出厂水中全部106项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每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