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用水水源如何保护?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7-18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县和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水源,要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其他农村集中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这是记者从山东省环保厅、省水利厅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了解到的。
《指导意见》要求,各市要尽快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摸清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现状,分析污染成因和潜在环境风险,有针对性地提出水质改善方案,为保障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提供决策依据。
1各级政府要对饮水安全负总责
山东省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工作,提出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加强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推动农村水源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进一步优化水源布局,推进区域集中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和巩固提升,组织制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规划目标任务,建管并重,健全农村饮水工程长效运行机制,落实农村饮水工程安全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持续提升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指导意见》指出,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基础和前提。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组织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开展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农村水源供水类型、使用状态、服务人口、取水量、水质现状等基本情况;了解水源管理机构、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监督性监测等管理信息;参照《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调查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污染源现状,开展综合整治的状况及工作安排;调查饮用水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等环境管理情况。
调查工作要在两年内完成,2015年11月~2016年6月,完成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供水工程的农村水源地调查;2016年7月~2017年6月,完成其他农村集中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查工作。
2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
山东省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并实施严格保护。按照《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要求,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保护区由县级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由有关县级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一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各市政府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经划定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